昨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
自今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之外,还将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未就业配偶还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而此前,只有晚育女性才能享受“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
同时,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记者王恺凝 通讯员彭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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