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房要标示自有产权停车位销售价格等信息了,同时,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开发商,还会被加入“信用黑名单”。昨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处长孙楚斌介绍,除了上述提到的两条新规定外,在新版“实施细则”在2014年实施版本的基础上,还明确了业主需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
新版本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由5条增加为6条
2011年5月20日起,湖北省施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随后,2014年9月印发的“实施细则”对2011年版本作了修订。此次2016年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又在2014年版本的基础上,再次作了调整。
记者发现,最新版本的“实施细则”中,房产商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由过去的5条增加为6条,增加的一项为“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信息”应标示收费情况。
新规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降价、打折销售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优惠期限。
孙楚斌表示,停车位的相关信息应与楼盘公布售价时一同发布。
最新版本沿用的须标示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还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服务主体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燃气安装等费用须另行标示
记者发现,在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信息”中也增添了一项,为“按国家规定,未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范围内,确需在商品销售总价外由业主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
孙楚斌举例称,近年来商品房经营者在与购房者约定房价后,再收取燃气安装费等费用,引发了不少投诉,最新版“实施细则”在这点上作了规范,要求企业明确标明另外收取燃气安装费以及所缴费用。
最新版本沿用的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实行一套一标,须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信息还包括:当期销售的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销售总价;销售状态。
同时,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降价、打折销售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优惠期限。
新规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和楼盘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违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最新版本“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有7类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这些行为包括:不明码标价或不按本细则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如果开发商有违规行为,除了原有的处罚外,我们还会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孙楚斌介绍,最新版本的“实施细则”中单列了一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房经营者,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按照规定公布其失信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孙楚斌解释称,有关部门包括住建部等,上了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在贷款等方面或将受到限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对抑制房价是否有帮助?孙楚斌明确表示,新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会导致房价下降。
新规还明确,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行为参照此规定执行。
目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在2016年9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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