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在商品销售总价外由业主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必须明确标示。日前湖北省物价局发布第十五号公告,即日起至本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版《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
据湖北省物价局工业品与服务价格处处长孙楚斌介绍,相较于老版的《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此次拟推出的新版实施细则做出了一些调整,首先开发商卖房时须明示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内容,拟从原有的五大类增加至六大类,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信息,此次拟纳入明示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未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范围内,确需在商品销售总价外由业主另行支付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及费用必须进行明示。据孙楚斌介绍,此次做出的这些调整,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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