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继续升级当地房地产调控。
《意见》称,对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这是住建部5月对苏州进行约谈后,苏州再次升级房地产调控。5月11日,苏州对工业园区区域、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限售”,规定新房取得房产证3年后方可转让;园区二手房取得房产证5年后方可转让。 苏州市政府官网
(责编:孙红丽、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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