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法院给农民工“撑腰”

今日湖北网

2018-01-21 10:45:26

今日湖北网讯(记者 熊文胜 通讯员 黄培英 汪建民)10月14日,麻城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当庭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松于2015年6月 1日,签订《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现有加工业务对外发包,被告李某松自愿承包,由原告提供火烧板加工的原材料和燃烧气体,被告李某松在生产过程中应按原告规定使用原材料,约定原告以0.85元/平方米的标准按加工量将加工费打到被告李某松的私人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松遂依合同约定从事火烧板加工工作。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3月12日向麻城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此案由麻城市法院民一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议庭进行审理。副庭长主审法官雷锦锋带领合议庭成员谭燕玲、屈剑利用节假日,多次到实地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10月14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与被告李某松一起务工的10多位工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是具备用工资质的用人单位,被告李某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原告将其他企业的工作任务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承揽加工,虽以发包的名义交与被告李某松进行加工,但实质上是被告受原告的指派到其指定的单位从事加工业务,且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所需的工具,并监督其安全生产,被告李某松从事的工作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原告对被告进行了管理,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庭判决: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松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庭审完后,旁听庭审的农民工激动地说“感谢法庭为我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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