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巡察、专项巡察、交叉巡察多措并举,根据需要可延伸至村级……日前,《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市县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正式印发,以进一步强化我省各级党委党要管党的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
根据《意见》,市州党委主要对市州直单位、企事业单位进行巡察,对县市区(开发区)可视情况开展专项巡察;县市区(开发区)党委主要对所辖乡镇(街道)、县市区(开发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巡察,根据需要延伸至村级。
《意见》强调,巡察工作应主要围绕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六大纪律”等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机动灵活、务实高效地开展巡察工作。市州党委可探索在县市区之间开展交叉巡察。 《意见》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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