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公司因经营权纠纷告县政府 县长坐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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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1 09:44:49

民告官,不再“见官难”。11月20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湖北某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与被告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随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县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纠纷一案,随县县长毕道丽出庭应诉案件回放:天然气经营权起纠纷

从古至今在老百姓心目中“民告官”都是一件难事,一是起诉难,二是官不理,三是难告赢,四是执行难,五是代价大。但是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0日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湖北公司将随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原告湖北公司诉称,其与被告随县人民政府经协商洽谈于2010年1月19日在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随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境内设立独立企业法人,被告授权其在随县投资开发建设管道天然气管网和有关天然气经营建设项目,并授予其30年特许经营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随县成立了分公司,做了前期投资准备工作;但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与随县公司签订了《随县城市天然气建设和经营协议》,将随县境内天然气建设和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权授权给了随县公司,该公司现已开始对项目进行大规模经营建设。

原告称,随县公司并不是原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又将已授权给原告的天然气经营建设项目授权给第三方经营。湖北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随县人民政府赔偿损失500万元,并确认被告与随县公司签订《随县城市天然气建设和经营协议》并将随县境内天然气管网开发建设经营项目授权给该公司的行为违法。

庭审焦点:随县公司究竟如何设立

随县公司是自行设立的,还是经过原告认可后设立的?这一问题成为了法庭辩论时的焦点问题。

庭审现场,随县人民政府表示,随县政府与第三人随县公司签订协议,是为了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因该协议约定原告在随县境内需成立独立的法人企业。第三人随县公司成立时,原告湖北公司的股东、董事长代某及副总经理聂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并将与答辩人协议作为该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事实行动足以让答辩人认为该公司就是原告湖北公司为履行协议而成立的公司。并且在随县公司设立之后,原告在与答辩人的往来信函中,多次对随县公司系其为履行协议而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予以追认。

但是在庭审现场,湖北公司原任董事长代某在法庭上以证人的身份表示,自己与随县公司从未有过合作,在法律上也无任何隶属关系。

事件影响:“告官不见官”成为历史

据了解,“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环节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自2014年以来,随州中院主动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反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并组织召开全市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促进行政工作座谈会,引起市领导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

2014年5月,随州市政府出台《随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对一审程序中行政首长未出庭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集团诉讼及媒体关注的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及资源、环境保护、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7类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且纳入年度考核范围。行政首长未按规定出庭应诉而导致案件败诉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当年11月24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的一起工伤案件,曾都区人社局局长任席义出庭应诉。任席义是随州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首个出庭应诉的行政一把手。

在今年11月20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一起案件中,随县县长毕道丽也出庭应诉,这一现象折射出随州司法改革的进步。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今天,如果民告官仍不见官,绝不是一种正常现象。官员出庭更应该成为一种常态。无论案件审理结果如何,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敢于出庭应诉者必须是敢于担当、善于处理问题的人,这样司法改革的进步才更有意义。

根据一项调查表明,民告官案件九成难见官。自古以来,不少中国老百姓“畏进公堂,耻于诉讼”,遇到冤屈时的生存哲学是“打死不告状,冤死不告官”。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民告官越来越常见,这彰显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修改完善顺应了时代发展、民生期盼。

当日,在法庭的组织下,原、被告及第三人就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理由进行了充分辩论。原、被告在最后陈述中均坚持原诉讼请求和原答辩观点。

因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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