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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最严保护:终身追责
2018-01-21 09:57:48   来源:长江日报

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主持会议。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系全国首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地方立法。根据条例,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市政府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

该条例强调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实施最严格保护,对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其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该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园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影响的生产性保护企业的代表性传承人,均可优先转入武汉市户籍。

两部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情况的报告;表决了人事任免名单,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贾耀斌,副主任彭志敏、黄克强、潘汉生、胡洪春,秘书长袁堃出席会议。

副市长王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列席会议。

武汉立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最严保护

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韩红田亮亮)昨日表决通过的《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中,对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的规划与建设,做出严格规定。《条例》明确,基本生态控制线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同时,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条例》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定义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条例》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其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确保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发挥其生态功能;同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生态控制线规划应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查询方式。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调整生态控制线需走法律程序

《条例》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遵循生态功能相当、总量不减的原则,确保不影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续性。

《条例》规定,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规定,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鼓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绿道建设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可以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优先启用发展备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探索建立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与配套项目准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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