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我市近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各级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有效智力支持。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室,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全面指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律顾问工作,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意见》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可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民商事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论证,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洽谈、文本起草、审查;代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参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意见》明确专职法律顾问由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律顾问从大专院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中择优选聘具有较深法学理论素养或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和律师。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公开选聘与直接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选聘条件择优遴选。
《意见》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法治考核,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促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据了解,我市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于2013年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至今,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共参与研究、审查各类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协议、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民事纠纷等各类政府法律事务230件次,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目前,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建立,共计外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554名。(记者 褚幼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