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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湖北一男子被判刑5年罚金30万元
2021-05-16 06:51:11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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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网上公布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荆门市物资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某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某今年51岁,荆门城区人。2011年8月至案发前,张某任市物资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其间,张某先后兼任市生态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2016年12月20日,张某因涉嫌贪污罪由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5日,省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贪污罪将其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

执法部门查明相关案情后,以张某涉嫌多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某在担任市物资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6.5万元;挪用公款196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4万元,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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